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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 |
[ 2009-11-30 23:38:00 | By: 落子 ] |
前段时间有媒体载,某市有人用板车将临产的孕妇送医院,离医院咫尺之遥的马路根据有关规定却不让板车通过,执法人员不顾孕妇家属的苦苦哀求,硬是要他们绕道二十多分钟才到医院,而这时因抢救不及时,孕妇母子已命归黄泉。还有媒体披露,某火车站内撞伤了人,站内人员竟然不准120紧急抢救,因为据当地有关规定,火车站内的伤者只能送铁路医院,结果耽搁了几小时,伤者走上了不归路。且不论那些规定之类是否合理,在人命关天的时候,还有什么不能放下呢?!当然,有时候是需要牺牲生命的,但那是为了比生命更宝贵的东西,而不是为了一份僵化的条文。能够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是执法人员,能够协调这两者的终极标准是“以人为本”!执法人员具有什么样的思想素质和人文观念将决定他如何执法。法国十九世纪著名作家雨果在他的名著《悲惨世界》中曾塑造了一个人物叫沙威,这个人物崇拜法律和秩序却对人极为冷漠,他对曾为囚徒但对社会做了不少好事的冉阿让象猎犬一样毫不放过,最后因为别人对他以德报怨,关键时候救他性命,使他原有的观念发生巨大雪崩,从而投水自杀。这里隐隐提出了一个问题,法律是为了什么而制定,最终不还是为了人吗?一个执法者的作为,不仅是为了法律的尊严,更是为了人的尊严。当然,徇私枉法者不在此例。 当人被尊重了,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就更神圣了,道德和法律再不会出现本质上的冲突,那些使人欲哭无泪的事将不会再度发生。倘若一只国家保护级的猛兽把你或周围的人当成食物而张开血盆大口时,你若驱赶不走它就击毙它,而不必等待请示的结果。倘若紧急病人危在须臾,到医院的最近路途上,只要没有危险,让走要走,不让走也要走,真没什么值得考虑的。如果法律连人们的生命财产都不能保护,这个法律就十分令人可疑了。在道德和法律的冲突之间,那是一个大大的“人”字! 有时候法律也要遵循民情和道德!道德是衡量一个人的标准,没有了道德,就是没有了自己的人格.法律固有的局限性决定,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包容万象,再具体的法律也不可能把所有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划分的绝对清晰。所以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我们不得不赋于法官一定的“自由评判”权,而此权的背后,靠的是法官的良心和理性。那什么是法官的良心和理性?本质上说,就是法官的固有道德规范和观念,其本质上也是道德法律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没有道德做为基石和评判标准,法律根本无法有效的施行,也根本无法实现法的价值和目的。法律的价值是自由和公正,要想达到法律公正的最终目的,法律就必须合乎于社会当时当地的统治阶级的理想,这个理想是什么?就是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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